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、5、6條規定。一、項目名稱:剪黏工藝。 二、類別:傳統工藝。 三、型態:剪粘。 四、保存者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者姓名:蘇木山。 (二)出生年:民國30年。 (三)所在地:北港鎮。 五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認定理由: 1、傳統剪黏技藝主要表現在剪、黏、嵌和雕等環節,並結合繪畫和灰塑造型工藝,蘇木山先生對剪黏技藝極熟捻,可以完整擔任廟宇剪黏等工程。 2、蘇木山先生已傳承8位徒弟,具有充分的傳習能力與意願。 3、蘇木山先生向石蓮池司阜學習剪黏技藝,另自學繪製廟宇剪黏設計圖,已有60餘年剪黏技藝經驗。且曾與諸多大師級(林萬有、李世逸)合作接案,至今仍繼續承接工作,是文化脈絡下的適當者。 (二)法令依據: 1、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。 2、符合《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 六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 |